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60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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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6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603號上訴人 林素女 被上訴人 林芳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105年4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27,926元【以上訴人起訴請求分割之土地應有部分價值為準,計算式:(44×21,954元×2/
7)+(67×21,898元×2/7)+(100×22,146元×2/7)=1,327,926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裁判費21,2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5月13日
民一庭法官黃茂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5月13日
書記官林秀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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