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2年上易字第6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上易字第六四八號
上訴人乙○○即被上訴人被上訴人甲○○即上訴人訴訟代理人 呂偉誠 律師複代理人 徐東昇 律師當事人間因返還借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九十三年五月十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九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三十日
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官黃𤋮嫣
法官鄭傑夫法官陳介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三十一日
書記官鎖瑞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