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23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妨害國幣懲治條例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二三八九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江雍正律師
張清雄律師 張賜龍 律師右列被告因違反妨害國幣懲治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參年拾貳月貳拾壹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違反妨害國幣懲治條例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所犯妨害國幣懲治條例第三條第一項及貪污治罪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等罪嫌,業據共犯丁○○、乙○○、丙○○等人於警詢及偵查中供述在卷,足認罪嫌重大,且所犯係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共犯間仍有串證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認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規定,於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一日執行羈押。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十七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庭
審判長法官陳志銘
法官林芳華法官王雅苑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志衡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