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交簡附民字第1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三年度交簡附民字第一一二號
原告乙○○
甲○○○右二人 許明德 律師訴訟代理人 吳芝瑛 律師被告丙○○右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九十三年度交簡字第二七三九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十七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莊崑山
法官李育信法官曾鴻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高山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