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重訴字第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重訴字第九七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二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被告丁○○男六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丙○○右列被告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丁○○均自民國玖拾參年拾貳月貳拾玖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丁○○二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認為被告等人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第一項、懲治走私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等罪,犯罪嫌疑重大,並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於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九日執行羈押。
二、茲本院以被告二人之羈押期間,均即將屆滿,本院認羈押原因仍然存在,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起,均再延長羈押二月。另被告甲○○雖陳稱:因家中有事務需要處理等語,請求具保停止羈押,惟被告甲○○上揭請求具保停止羈押之理由,並不符合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四條各款規定,且上揭羈押原因,並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本院認被告甲○○前揭具保之聲請,為無理由,不應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十七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李璧君
法官黃惠玲法官陳筱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法院書記官梁瑜玲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