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附民字第3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業務侵占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附民字第三四五號
原告信安藥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原告七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富雄 原告乙○○被告甲○○右被告因業務侵占等案件,經原告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十七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莊崑山
法官李育信法官曾鴻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高山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