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9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九二二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男三選任辯護人江雍正律師
許乃丹律師 張清雄 律師被告甲○○男二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蘇鴻吉 右列被告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十七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官陳銘珠
法官林瑋桓法官洪乙心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進遠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