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花補字第680號
原告 彭民宏
被告 張綉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6,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2月17日
花蓮簡易庭法官陳雅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華民國114年12月17日
書記官莊鈞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