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14年度花簡字第40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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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花簡字第407號
被告
即反訴原告 葉蘇蓉
上列被告即反訴原告與原告即反訴被告花蓮縣壽豐鄉月眉國民小學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反訴原告聲明請求反訴被告應將附表所示土地上之地上物拆除,並將土地返還反訴原告,本件反訴與本訴之訴訟標的並不相同,依系爭土地公告現值及反訴原告主張反訴被告占用之面積計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3,168元(計算式如附表),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2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2月17日
花蓮簡易庭法官李可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華民國114年12月17日
書記官吳琬婷
附表:
土地地號
占用面積
土地公告現值
訴訟標的價額
花蓮縣○○鄉○○段000地號土地
47.37平方公尺
6,400元/平方公尺
303,168元
計算式:47.37平方公尺6,400元=303,16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