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1年度撤緩字第3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1年撤緩字第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撤銷緩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撤緩字第三九號
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恐嚇案件(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九十年度易字第一三九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九十一年執聲字第一○五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本院九十年度易字第一三九號確定判決)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恐嚇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年五月二十九日以九十年度易字第一三九號判處拘役三十日,緩刑二年,於九十年六月十九日(聲請意旨誤載為同年六月十八日)確定。茲查該受刑人在緩刑期前,因過失致死等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於九十一年一月三十日以九十年度交訴字第一九四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一年二月(公共危險部分判處有期徒刑四月、過失致死部分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嗣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九十一年四月十七日以九十一年度交上訴字第四二一號判決駁回上訴,並於同年五月十八日確定,其於緩刑期前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有期徒刑之宣告,依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
二、經核受刑人上述判決正本,認本件聲請為正當,自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劉敏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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