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1年附民字第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一年度附民字第一八號
原告丙○○○麗
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甲○○被告乙○○右列被告因被訴業務侵占案件(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三四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查原告於本院審理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三四號被告乙○○業務侵占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沈福財
法官王漢章法官陳端宜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日
書記官尹玉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