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1年重訴字第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八八號
原告啟復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傅浩然 右原告與被告甲○○○等三人間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仟柒佰伍拾伍萬元,折合銀圓玖佰壹拾捌萬叁仟叁佰叁拾肆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銀圓玖萬壹仟捌佰叁拾肆元,折合新臺幣貳拾柒萬伍仟伍佰零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陳婉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日~B法院書記官魏輝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