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1年度上易字第16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1年上易字第1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11年度上易字第163號上訴人 蔡文庭 被上訴人 蔡義文 兼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蔡奇宏 被上訴人 蔡金足
蔡金枝
蔡金盆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郭彗珊 被上訴人 蔡明宸 (即 蔡國和 之承受訴訟人)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陳姿夙
蔡憶昇 被上訴人 沈宜蓁 (即蔡國和之承受訴訟人)
蔡柯秋梅 (即蔡國和之承受訴訟人)
蔡欣芸 (即蔡國和之承受訴訟人)
李苙溱 (即蔡國和之承受訴訟人)
李沅澤 (即蔡國和之承受訴訟人)上二人法定代理人 李南毅
蔡嘉惠 上五人共同訴訟代理人蔡憶昇被上訴人 蔡政哲
孫淑惠
蔡德三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並指定於民國112年12月14日上午10時45分在本院民事遠距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1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魏式璧
法官徐彩芳法官楊國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1日
書記官曾允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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