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1年上易字第1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11年度上易字第163號上訴人 蔡文庭 被上訴人 蔡義文 兼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蔡奇宏 被上訴人 蔡金足
曾 蔡金枝
蔡金盆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郭彗珊 被上訴人 蔡明宸 (即 蔡國和 之承受訴訟人)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陳姿夙
蔡憶昇 被上訴人 沈宜蓁 (即蔡國和之承受訴訟人)
蔡柯秋梅 (即蔡國和之承受訴訟人)
蔡欣芸 (即蔡國和之承受訴訟人)
李苙溱 (即蔡國和之承受訴訟人)
李沅澤 (即蔡國和之承受訴訟人)上二人法定代理人 李南毅
蔡嘉惠 上五人共同訴訟代理人蔡憶昇被上訴人 蔡政哲
孫淑惠
蔡德三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並指定於民國112年12月14日上午10時45分在本院民事遠距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1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魏式璧
法官徐彩芳法官楊國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1日
書記官曾允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