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2年度金簡易字第6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2年金簡易字第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金簡易字第67號原告 胡明凱 住宜蘭縣○○市○○○路00巷0弄00○0號被告 楊証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1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黃瑪玲
法官黃聖涵
法官曾鴻文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1日
書記官黃玉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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