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2年度交附民字第44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2年交附民字第4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交附民字第446號原告 張書慈 被告 黃傳永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交上易字第400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2年11月21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郭玫利
法官王美玲法官林臻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素玲中華民國112年11月21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