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5年度雄小字第2566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5年度雄小字第2566號
原   告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訴訟代理人  李仁潔
被   告  林勝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1月11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捌仟玖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
一月十四日起至民國九十五年二月十七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十八日起至民國
一0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另自民國一0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
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1月25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饒志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1月25日
書記官陸艷娣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合計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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