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訴訟代理人 鄭恩賜
熊大慶
被 告 劉明建
上列當事人間105年度橋小字第64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
6年1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月25日下午4時在臺灣橋
頭地方法院橋頭簡易庭民事第七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
下:
法 官 周佑倫
書 記 官 何慧娟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參仟貳佰捌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
四年七月一日起至一百零五年二月二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
點八三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二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點八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
八月二日起至民國一百零五年二月二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零
點一八三計算之違約金,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二月三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零點五六六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參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1月25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橋頭簡易庭
書記官何慧娟
法官周佑倫
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
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
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1月25日
書記官何慧娟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公示送達登報費300元
合計1,3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