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5年度雄小字第2414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5年度雄小字第2414號
原   告  陳柏宇
被   告  蔡錦亭
       顏宇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經本院刑事庭移送前來(105年度審附民字第215號),本院於
民國106年1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仟柒佰肆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七月
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1月25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饒志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1月25日
書記官陸艷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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