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106年度岡簡字第266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岡簡字第266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被   告  陳森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乃法定必備之程式。又關於簡易訴訟程序,原告之訴
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
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
249條第1項第6款業已明揭其旨。
二、查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聲明異議視為起訴
,原告僅繳納支付命令之程序費用,經本院於民國106年5
月22日以106年度岡補字第133號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10
日內補繳裁判費新台幣830元,該裁定業於106年5月25日
送達原告指定之送達代收人,有上開裁定及送達證書在卷可
稽。原告逾期迄未補繳裁判費,有本院岡山簡易庭查詢簡答
表及答詢表附卷可參,揆諸前揭法律規定,其訴顯不合法,
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9月30日
岡山簡易庭法官謝濰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日
書記官楊馥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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