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6年度南簡字第129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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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南簡字第1293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吳建德 發支付
  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即106年度司促
  字第16459號)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4,229元,應徵收
  第一審裁判費3,3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
  應補繳2,81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
  如逾期未補繳裁判費,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協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曾美滋

歷審裁判

  • 臺南簡易庭 106 年度 南簡 字第 1293 號裁定(106.10.03)[和解]
  • 臺南簡易庭 106 年度 南簡 字第 1293 號判決(106.10.31)[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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