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6年度南簡字第129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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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南簡字第1293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吳建德 發支付
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即106年度司促
字第16459號)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4,229元,應徵收
第一審裁判費3,3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
應補繳2,81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
如逾期未補繳裁判費,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協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曾美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