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南小字第1088號
原 告 吳姚貝雯
被 告 林宣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
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
條第1項所明定。且上開規定,並為小額訴訟程序所準用,
同法第436條之23準用同法第436第2項亦有明定。
二、本件原告對被告提起返還不當得利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新
臺幣(下同)1,000元。原告前經本院於民國106年8月16
日以106年度南小補字第142號裁定命原告於該裁定送達翌
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該裁定已於106年8月18日送達,有
送達證書1紙附卷可憑(見南小補卷第7頁)。原告逾期迄
至106年9月28日仍未補正,有本院簡易庭詢問簡答表、本
院答詢表、多元化繳費查詢證明、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各1
份在卷可稽,依前開法律規定,其訴應認為不合法,應予駁
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
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0月3日
臺南簡易庭法官徐安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6年10月3日
書記官吳俊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