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6年度南簡補字第281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南簡補字第281號
原   告 永誠諮詢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述廉
上列原告對被告 楊惠如 請求清償欠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7,660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66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淑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陳鈺翰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