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6年度南簡字第26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南簡字第266號
原   告  盧麗雯
兼 訴 訟
代 理 人  許文松
被   告  鄭玉函
訴訟代理人  林採雲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十月三十日下午二
時五十分在本庭第二十八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0月3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潘明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0月5日
書記官湯正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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