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鳳補字第486號
原 告 高雄市政府經濟發展局
法定代理人 曾文生
訴訟代理人 呂英輝
上列原告與被告國榮大樓社區管理委員會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29,98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
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另原告指定呂
英輝為訴訟代理人並未檢附委任狀,請一併於上開期限內提出委
任狀,並載明有無特別代理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洪韻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 日
書 記 官 蔡蓓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