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鳳簡字第414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訴訟代理人 陳建銘 、 邱炫嘉
被 告 黃碧
被 告 黃明詳
被 告 黃美麗
被 告 黃勝前
被 告 黃良榮
被 告 黃慧娥
被 告 黃宜雯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碧等間代位分割遺產事件,上列當事人間請
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
4,08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535,187元【即被
繼承人 黃保安 之遺產總價額3,746,307元(如附表所示)×黃碧
應繼分1/7=535,187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1
審裁判費5,840元,扣除上開已繳納金額,尚欠1,760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施盈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 日
書 記 官 林豐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