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6年度鳳簡字第414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鳳簡字第414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訴訟代理人  陳建銘邱炫嘉
被   告 黃碧
被   告  黃明詳
被   告  黃美麗
被   告  黃勝前
被   告  黃良榮
被   告  黃慧娥
被   告  黃宜雯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碧等間代位分割遺產事件,上列當事人間請
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
4,08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535,187元【即被
繼承人 黃保安 之遺產總價額3,746,307元(如附表所示)×黃碧
應繼分1/7=535,187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1
審裁判費5,840元,扣除上開已繳納金額,尚欠1,760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施盈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  日
               書 記 官 林豐富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