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9年度易字第1370號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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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9年易字第1370號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主文乙○○共同變造國民身分證,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参佰元折算壹日。扣案之丁○○國民身分證上之乙○○相片一張沒收。丙○○共同變造汽車駕駛執照,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累犯,處有期徒刑参月,如易科罰金,以参佰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甲○○汽車駕駛執照上之丙○○相片一張沒收。

歷審裁判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89 年度 易 字第 1370 號其他文書(89.05.30)【本件裁判書】
  • 臺灣高等法院 89 年度 上易 字第 2889 號(89.08.31)[撤回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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