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9年度重附民字第5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9年重附民字第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八十九年度重附民字第五二號
原告甲○○被告乙○○右列被告因民國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一三七九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三十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梁宏哲法官林春長
法官王屏夏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璧華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一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