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9年度聲字第126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12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一二六四號
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右聲請人因違禁物事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安非他命吸食器壹組及內含安非他命殘渣零點壹公克沒收銷燬之。
其餘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但書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九年度毒偵字第一八五0號案件業經處分不起訴,該案查扣安非他命吸食器乙組及其內所含安非他命殘渣零點一公克、塑膠袋乙個、塑膠匙勺乙個分屬第二級毒品及專供施用毒品所用器具,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所定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三、經核上開扣案安非他命吸食器乙組內含安非他命,依其製造及使用目的可認為專供施用安非他命之器具,其內之安非他命殘渣零點一公克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二款之第二級毒品,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爰裁定如主文第一項所示。另本件扣案塑膠袋乙個、塑膠匙勺乙個,衡其性質得為生活日常用品,非專供施用毒品所用器具,聲請意旨請求併予沒收銷燬,於法未合,此部分聲請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二十九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陳恒寬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葉瑩庭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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