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0年台聲字第4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指定管轄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台聲字第四三七號
聲請人韓
彭共同代理人 許瑛琄 右當事人因聲請認可收養甲○○為養女事件,聲請指定管轄,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指定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四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蘇茂秋
法官徐璧湖法官朱建男法官曾煌圳法官李慧兒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十五日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0年台聲字第4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指定管轄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台聲字第四三七號
聲請人韓
彭共同代理人 許瑛琄 右當事人因聲請認可收養甲○○為養女事件,聲請指定管轄,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指定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四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蘇茂秋
法官徐璧湖法官朱建男法官曾煌圳法官李慧兒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