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0年台聲字第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瀆職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台聲字第五五號
聲明人甲○○被告屏東縣警察局代表人 何海民 右聲明人因自訴被告瀆職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十六日第三審判決(九十年度台上字第五一一○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明駁回。
理由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本件聲明人因自訴被告瀆職案件,經本院裁判後,復又具狀聲明不服,殊為法所不許,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四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陳錫奎
法官洪清江法官李伯道法官呂丹玉法官邵燕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