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90年度台職字第1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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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0年台職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認證異議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台職字第一七號
抗告人乙○○
丙○○右抗告人因與相對人甲○○間認證異議事件,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三十日本院裁定(九十年度台抗字第四二三號),有應更正之處,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院右開裁定當事人欄所載抗告人「丁○○」者,應更正為「乙○○」。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四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蕭亨國
法官許朝雄法官謝正勝法官陳淑敏法官劉福來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