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度易字第138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易字第13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一三八七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三十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左:
右揭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理由欄二、第九行「(最高法院三十一台上字第二四二三號判例意旨參照)」應更正為「(最高法院三十一年上字第二四二三號判例意旨參照)」。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七日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林婷立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淑芬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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