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1年度上更(二)字第78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1年上更(二)字第7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傷害致死


台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上更(二)字第七八八號
被告甲○○男民右列被告因傷害致死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前經本院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而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於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二十七日執行羈押,至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起,第一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九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官房阿生
法官蔡光治法官雷元結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書記官黃德煌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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