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1年度重上字第40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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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1年重上字第4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返還寄存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重上字第四○五號
上訴人曜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侯金鳳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豐盟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返還寄存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下同)二千一百五十九萬八千零八十八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三十五萬六千三百七十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至上訴人訴訟救助之聲請,業經最高法院裁定駁回確定,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九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蔡秀雄
法官黃莉雲法官湯美玉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日
書記官王敬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