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度易字第191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易字第19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妨害婚姻及家庭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易字第一九一五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被告乙○○右一人林耀泉律師選任辯護人 歐宇倫 律師
張權 律師右列被告因妨害婚姻及家庭案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十二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左:右揭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理由欄三、第四行「:被告 黃高碧 、乙○○:」應更正為「:被告甲○○○、乙○○:」。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七日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林婷立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淑芬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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