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裁定 103年度壢秩字第3號
移送機關 桃園縣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
被移送人 貝得 (BANDEJARODELPEPITO)
被移送人 伯尼 (BANDIJABERNIEPEPITO)
被移送人 威吉 (AGBAYVIRGILIOCABANILLA)
被移送人 尼森 (ALFELORNELSONALVAREZ)
被移送人 雷尼 (RABORREYNIMARDELROSARIO)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
移送機關以民國103年2月5日中警分刑社字第000000000號移
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貝得、伯尼、威吉、尼森、雷尼互相鬥毆,各處罰鍰新臺幣叁仟
元。
事實及理由
一、被移送人貝得、伯尼、威吉、尼森、雷尼於下列時、地有違
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103年1月26日18時至20時30分許。
(二)地點:桃園縣中壢市○○路○○○號(中壢火車站候車室)
。
(三)行為:上開被移送人因細故在上開時間、地點互相鬥毆成
傷。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貝得、伯尼、威吉、尼森、雷尼於警訊之自白。
(二)為警當場查獲。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87條第2款,裁定如主
文。
中華民國103年3月24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張英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向本庭提
出抗告(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3月24日
書記官林哲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