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3年度南簡字第27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南簡字第277號
原   告 官智榮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聲請對被告 蔡明淵 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本院核發之103年度司促字第3840
  號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295,000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93,0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
  應補繳92,57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乙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許蕙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靖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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