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南簡字第277號
原 告 官智榮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聲請對被告 蔡明淵 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本院核發之103年度司促字第3840
號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295,000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93,0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
應補繳92,57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乙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許蕙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靖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