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士聲字第30號
聲 請 人 謝俊雄
陳月桃
謝理傑
謝聰倫
黃振祐
共同送達代收人: 蔡坤旺 律師
相 對 人 周美代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
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之假扣押事件,業經
台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度司裁全聲字第33號裁定撤銷確定
,且雙方已和解,聲請人為欲取回擔保金,乃以台中法院郵
局第2732號存證信函定20日以上之期間催告相對人行使權利
,竟因招領逾期致原件退回,無法送達,為此聲請裁定准為
公示送達等語。
三、經本院函查相對人戶籍地址之居住事實,臺北市政府警察局
士林分局103年3月17日北市警士分戶字第00000000000號覆
函表示相對人確未居住於該址,因認聲請人之本件聲請,核
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及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
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3月21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法官張嘉芬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葵衢
中華民國103年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