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投簡字第187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魏文養
訴訟代理人 林益輝 律師
複代理人 鐘仲智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謝其洵
訴訟代理人 張志新 律師
複代理人 趙怡柔
反訴被告 魏錦元
魏錦鈿
魏美麗
羅瑞雪
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3年3月31日下午4時10分
在本院南投簡易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3月24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林錫凱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3月24日
書記官王聖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