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02年度投簡字第18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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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投簡字第187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魏文養
訴訟代理人  林益輝 律師
複代理人   鐘仲智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謝其洵
訴訟代理人  張志新 律師
複代理人   趙怡柔
反訴被告   魏錦元
       魏錦鈿
       魏美麗
       羅瑞雪
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3年3月31日下午4時10分
在本院南投簡易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3月24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林錫凱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3月24日
書記官王聖貿

歷審裁判

  •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 102 年度 投簡 字第 187 號裁定(103.03.24)[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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