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新簡字第387號
原 告 許嫄金
訴訟代理人 蔡弘琳 律師
訴訟代理人 蔡進欽 律師
訴訟代理人 蘇正信 律師
被 告 許宏州 即 許朝宗
訴訟代理人 曾獻賜 律師
訴訟代理人 高華陽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三年四月二十一日上午
十時二十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3月24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官夏明宇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3月25日
書記官孫鈴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