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2年度北簡字第1074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簡字第1074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李峻松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黃爐 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
民國一百零三年二月二十一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新臺幣叁仟壹佰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王幸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4  日
               書 記 官 薛德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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