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3年度士簡字第199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士簡字第199號
原   告  詹偉正
上列原告與被告 蘇義雄 間返還停車位等事件,原告起訴僅繳裁判
費新台幣壹仟元,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捌萬叁
仟捌佰玖拾叁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玖佰玖拾元。原
告尚應補繳新台幣玖佰玖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庭繳納,逾
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1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嘉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張葵衢
附表: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計算方式:
一、請求遷讓車位部份:139,893元
二、請求積欠租金部份:44,000元
三、以上合計為183,89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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