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自字第39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自字第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背信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自字第39號自訴人CHARMTEXCO.,LTD(中文名稱:祥泰有限公司)兼代表人 高惠勇 上二人自訴代理人 徐豐益 律師被告 李秉芳
范邦琪 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劉慧君 律師
陳碧瑩 律師上列被告因背信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月18日所為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如附表所示更正。
理由
一、按判決文字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得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依刑事訴訟法第199條(即現行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由法院以裁定更正(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第43號解釋意旨參照)。
二、查本院於民國107年1月18日所為之106年度自字第39號刑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有如附表所示之顯然誤繕及漏載,惟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爰依前開說明,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月29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李殷君
法官宋雲淳法官林鈺珍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葉潔如中華民國107年1月29日附表:
┌─┬────┬──────────┬─────────┐│編│位置│原判決內容│更正後內容││號││││├─┼────┼──────────┼─────────┤││當事人欄│范邦琪住「新北市○○│范邦琪住「新竹市○││○○○區○○街○○巷○○號○○○區○○街○○○巷○弄││││」│0號0樓」、「上一│││││人選任辯護人劉慧君│││││律師陳碧瑩律師」│├─┼────┼──────────┼─────────┤│2│當事人欄│李秉芳住「新竹市○區│李秉芳住「新北市○││││○○街000巷0弄0號○○區○○街○○巷○○號││││0樓」│之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