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6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1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給付資遺費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166號原告 陳采羽 訴訟代理人 黃繼儂 律師( 法扶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合力堅工程開發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遺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7萬7,386元(含資遣費新臺幣4萬7,213元、預告工資新臺幣2萬3,360元、應休未休之特別休假工資新臺幣6,81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3月22日
民事庭法官林淑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3月22日
書記官陳文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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