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1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168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被告 邵金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聲請本院核發107年度司促字第1159號支付命令,敦促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55,984元及其遲延利息;因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就本院上開支付命令聲明異議,是原告所為核發支付命令之聲請,依法視為起訴,而原告僅於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時繳納500元。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55,98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500元,原告應再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3月22日
民事庭法官王慧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3月22日
書記官黃瓊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