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1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162號再審原告 許條根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臺灣基隆地方法院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再審原告對本院106年度國小上字第2號,駁回再審原告上訴之確定判決聲明異議,核其內容係就上開確定判決聲明不服,因上開確定判決之法定救濟程序僅止再審乙途,故應視為再審原告已就上開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又再審原告並未繳納裁判費,而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
1項規定,本件則應徵再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500元。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再審裁判費1,500元,倘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3月22日
民事庭審判長法官陳湘琳
法官黃梅淑法官王慧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3月22日
書記官黃瓊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