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7年度台聲字第1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7年台聲字第1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請求拆屋還地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台聲字第117號聲請人 鄭柱陽
鄭碧珠 鄭碧蓮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楊淡襟 等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104年度台上字第2241號、106年度台上字第2030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共為新臺幣陸萬元。
中華民國107年1月19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王仁貴
法官李錦美法官陳駿璧法官李寶堂法官滕允潔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7年1月29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