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8年交附民字第1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八十八年度交附民字第一О一號
原告甲○○○被告乙○○
兆得企業有限公司代表人丙○○右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十五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官余來炎
法官彭全曄法官曾正龍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玉華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