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6年重訴字第4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六年度重訴字第四四三號
原告丁○○
庚○○寅○○癸○○己○○卯○○壬○○甲○辛○○子○○丑○○右十一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許士宦 律師住台北市○○路○段一六二之三九號九樓複代理人 魏蕙沁 住台北市○○路○段一六二之三九號九樓被告天豪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設台北縣三重市○○路○段七八法定代理人乙○○住台北縣三重市○○路○段○○號十四樓被告戊○○○住台北市○○路○○○號六樓之四右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凱倫 律師住台北市○○○路○段○○號四樓之二複代理人丙○○住台北市○○○路○段○○號四樓之二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十五日下午三時,在本院第十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十五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黃莉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十五日~B書記官李永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