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8年度附民上字第53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8年附民上字第5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上訴人即原告乙○○
丙○○住同右被上訴人即被告甲○○住台中右列被告,因民國八十八年度上訴字第二一七一號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案件,經原告向原審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十四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陳嘉雄
法官陳登源法官龔永昆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麗玉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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